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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有逍遥镇,后有肉夹馍,因为金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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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古以来素有“南国药都”之称的江西宜春樟树市,当地因地制宜发展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消毒剂企业,成为国内灭菌用品的生产基地。

但是,从年初到现在,这一产业有60个公司因为使用了“金银花”的商标,而被告上了法庭。

原告先后提出索赔总额竟高达万元,根据法院判决大部分的企业生产都是违法的。由于法庭上官司接踵而至,协会只得通知所有成员及有关公司,并建议协会内所有公司暂停使用“金银花”的相关商品,待案子查明后,再进行后续的市场推广。

01一系列商标品牌屡屡被注册者诬告

事实上,逍遥镇、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等商标都先后出现过商标纠纷。

一家“胡辣汤”小店铺在河南省焦作市一带已经有五十多年的经营史了,可就在再普通不过的一天忽然接到了官司通知。一直遵纪守法的店主相当疑惑,看着法院发来的传票上写着“逍遥镇胡辣汤协会”起诉他商标侵权,着实是一脸懵。

想要继续使用这个品牌,必须要加入这个协会,得到这个协会的许可。

但是,这个协会必须缴纳一年元的会费,否则要支付3-5万元的商标赔偿费。

那些卖胡辣汤的商铺,少则开了三五年,多则开了十几二十年。这生意做了这么长时间,名声在十多里都是响当当的。现在突然被告知非但无法使用,搁谁身上谁也承受不起,还要为此赔上一笔巨额的钱。

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这一举动,在网上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。他们之所以起诉那么多家胡辣汤店,就是因为逍遥镇胡辣汤的招牌上写着“逍遥镇”的招牌。

在一系列的商标纠纷中,“金银花”一案的焦点,与之前备受瞩目的“青花椒”一案,有着“异曲同工之妙”。

备受瞩目的“青花椒”商标案件在二审中被推翻:一审判决无效,原告的所有起诉要求被驳回。

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在宣判中证实,“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”的招牌菜中,“青花椒”是一种主要调料,是对其所供应的鱼汤中所含的辣椒调料进行客观的描述,而不是商标使用。

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,餐饮与菜肴调味品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关联,并且在招牌上会标明特色菜肴的名字。这是餐饮业的惯例,尤其是川渝两省的川菜,很多餐厅的招牌和菜单上都会出现“青花椒”两个字,但相关的人却会把它的意思理解成一种特殊的菜肴。

本案中涉及的被告方“温江五阿婆青花辣椒鱼火锅店”,在他们店铺对鱼火锅的宣传中,运用了“邹鱼匠”的青花辣椒鱼火锅。

实际上,“邹鱼匠”的名字也比“辣椒鱼”要小众得多。但四川最高法院认为,“邹鱼匠”的青花辣椒鱼火锅并非有意追求“青花椒”的品牌,不会造成公众的相关误解和困惑。

02滥用商标的责任到底归谁?

金银花会被起诉侵权的真正理由,这和商标使用“易于引起混乱”有关。

这些被起诉的商品,大部分都是国际上著名的品牌,属于“消字号”、“械字号”类的第五类产品。而起诉方碧丽公司,则是化妆品公司。

由于被起诉的商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,印着“金银花”几个大字,与碧丽公司的品牌很像,很容易让人误会。

无独有偶,曾经有过一起关于“金银花”纠纷的官司,就是由于被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“金银花”这几个字,但“金银花”的商标名称、字体和颜色各不相同。因此,法院认定不会造成混乱,判决被告的产品并不构成侵权。

事实上,在认定公共资源商标侵权问题上,我们应从多方面考虑。首先,要分清商标的“商标标识”和“产品描述”的区别,但是不能只从“标识”和“描述”两个方面来区分。

由于一些产品的名字有很大的特点,也许是由于人们的长期使用习惯造成的,或者是市场营销战略所造成的,所以这只是一种描述的方法。在一些案例中,还要参考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攀附原告商誉、不公平竞争、不劳而获、搭便车、傍名牌的念头。

其次,《商标法》第57条第二款所述的被诉商标“容易造成混淆”,但“混淆”并非由法官的主观判断,而是有关公众的共识。一般认为“顾客一见到该商标,就会想到该产品或原材料,而非该商标”。

这一条款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,要求在同一或相似的产品中,既要符合相同或相似的商标,又要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。

03“金银花花露水”何来侵权一说?

经天眼查显示,碧丽公司所持有的“金银花”商标,经历过两次转让,最终碧丽公司在年获得了这一商标。虽然碧丽公司没有在花露水上注册商标,但是“金银花牌”的花露水却已经被起诉。

截止到年1月13号,碧丽公司共进行起法院公告,79起法律诉讼,均为商标侵权。另外,还有一位律师,将碧丽公司发出的份判决书,全部列了出来,并表示这些碧丽公司要求进行赔偿的判决,赔偿额已经累计超过了一千万。

而且,这批涉及到的大部分产品,都是“消字号”、“械字号”的消毒产品,而碧丽公司的产品,则是“妆字号”化妆品。在消毒产品中,采用一些中草药成分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功效是很常见的,例如人参提取液、芦荟渗透液等。

“金银花”是一种常见的中草药,具有清热解毒的作用。那些被起诉的商家,好像并没有滥用“金银花”这个词啊。

这到底是碧丽公司的合法权益,还是为了牟取暴利?据了解实情的人说,“金银花”是中国的一种传统中药,在全国各地都有广泛的应用。

我们公司在生产花露水和防抑菌产品时,以金银花为主要原料,在产品上做了醒目的标识。市场上,除了“金银花”之外,还有企业使用“蛇胆牛黄”,“熏衣草”和“艾草”等其他中草药物。”

这些被起诉的企业虽然在自己的产品上,标明了自己的商标。但是,它的标志是一个更小的字体,而“金银花”这几个字更大。

这一次的商标权益有可能发生反转。这是为何?“金银花”一方面是一种常见的清热解毒的中药,被用来进行产品的消毒,并在商品上进行醒目的标识,这是一种传统的做法,同时也是一种弘扬传统的中医药文化。

如果由于别人使用了这种的商标,那么它的名字就不能被称为“金银花xx”,这将会对整个产业产生巨大的冲击。而碧丽公司仅拥有3种商品“金银花”的专用权,而且不是驰名商标,不能禁止别人将“金银花”用于其它产业。

事实上,在“金银花”案中,碧丽公司并没有恶意起诉其他公司。还有一些公司却以此牟利,就是在坑蒙拐骗,就像“青椒鱼”的事情,虽然没有被判定为侵权。不过这件事也足够引起业界的注意。

“金银花”品牌的权益纠纷又将怎样发展?目前还不能确定。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,那就是,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幌子,是不会有人支持的,不要让它变成“骗子”的手段。

04结语

被诉商家在商品上使用“金银花”三个字,会不会造成大众对碧丽公司的金银花产品产生误解?这并非法官的个人判断,而是有关公众的共识,即顾客一见到该名字是否能想到该产品或原材料,而非该商标。

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事情,而“金银花”等问题的频发,也让很多人开始反思。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,让商标注册和使用重新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,而不是一家垄断、一家独大,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公司重新回到公平的轨道上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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